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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管理局属于县直事业单位,这个单位即有公务员编、也有事业编制。其中,领导岗位基本上是公务员编制,下面的科员一般为事业编制人员。体制内的待遇与一般公务员一致。前途看个人。
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是中央办公厅所属单位,是中央直属机关的事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经费、物资、车辆、房产基建、住宅、物业等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行政事务工作。
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责:
1. 负责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关事务和政务接待的办法和制度;
2. 指导各级各部门公务接待工作;承担规定范围的公务接待、大型活动、重要会议接待服务等工作;协助区财政局管理和使用接待经费;
3. 负责一般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计划、编制核定、配备、更新、维修、处置、定点保险等工作;负责全区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的车辆保障服务工作;
4. 指导机关后勤事务工作,推动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和发展;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统一调配、管理区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的管理工作;
5.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划及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6. 负责异地交流市管领导干部周转房的管理保障工作。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国务院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成立于1950年12月,原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954年更名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13年3月更名为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经费、财务、公务用车、国有资产和房地产管理,负责指定范围的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以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管理工作。
参考资料: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安全、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起草局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机关事务工作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和后勤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并指导实施;对全省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和机关后勤服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机关后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承办省后勤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
根据授权,管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大院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工作;承担外宾赠送我省***和各部门的礼品·省直单位公派出国人员的礼品和其他礼品礼金的管理工作;负责省直单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房地产管理处。
对省直机关单位的房产实施管理,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省直机关房地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省直机关及所属的长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有关工作;承担省直机关及所属单位、中央驻长单位土地使用权的有关管理工作;承担省直公务员集中住宅区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的有关工作;根据授权负责省直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经营性项目的集中统一建设;协助有关部门管理省直机关的行政建房计划和投资;按规定负责省直单位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承办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处。
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省直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省直机关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统筹协调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动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的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物业管理服务处。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机关物业管理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服务标准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省直机关物业管理实施意见,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按规定承担省直机关房屋维修、危旧房改造的有关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省直单位政策保障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承担省直公务员集中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社会事务工作。
(六)财务管理处。
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管理省直机关及其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的经费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工作,指导和监督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七)接待服务处。
承担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会议经费的预算申报、统一标准和会务组织等有关工作;负责在职和已退出领导岗位的省级领导同志的生活服务管理;负责省政府闪办的其他来宾接待、会议接待、后勤服务工作;指导局属接待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市州、县市区驻长机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承担省直单位公务接待汽车队的管理工作。
(八)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处事工作;负责局党组有关会议议题的收集和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省直机关及事业单位、中央驻长单位、在长高等院校的后勤系统部分工人技术培训、考核、技师考评和职业技能鉴定等有关工作;管理局属教育培训机构和幼儿园。
机关常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纪检监察内部审计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负责全局政务工作的对外联络、对内协调和重大任务、重要会议的统筹安排、组织协调及督办工作。
2.负责拟订局工作总结、工作要点等综合性文稿和重要会议材料及局长讲话稿,审核由各部门(单位)草拟的会议材料及领导讲话代拟稿。
3.负责制订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车辆、房产除外)的管理。
4.负责局公文处理、机要、保密、督办、档案、会务管理等工作。
5.负责局工作信息的综合、编发及新闻发布工作。
6.负责局维护稳定、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市政协提案办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7.负责局电子政务、信息化建设的规划、项目及预算审核,协调指导信息中心做好局信息系统维护等工作。
8.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事处
1.负责提出局人才发展计划。
2.按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局公务员和局属(管)单位领导班子、干部的选拔、考核工作。
3.负责局机构编制、工资福利、社会保障、人员出国(境)管理等工作;协助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局公务员教育培训,指导局属(管)单位员工教育培训工作。
5.负责局机关和局属(管)单位的绩效考核及先进评比和奖励表彰等工作。
6.负责局离休干部和局机关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局属(管)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7.审核局属(管)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岗位职数和人员招聘等工作;指导监督局属(管)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8.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财务处
1.负责局部门预算编报;负责对局属(管)事业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及财务运行、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管。
2.负责交办的全市性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经费预决算及财务管理工作。
3.会同局有关部门做好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物业管理等项目的预算审核工作。
4.负责市政府办公厅等部门和本局预算经费及其他经费的财务管理,承办日常财务收支的具体业务;归口申请和管理本局承办的各项专项资金。
5.负责局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审核和资金核算、财务决算等工作;负责局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落实、控制、审核与结算以及财务监理的聘请工作。
6.负责局承办的购买服务合同经费的审核、预算、控制、结算等工作;承办部分市级机关及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公务车辆的控购手续。
7.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的账务管理;指导局管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8.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
1.负责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制定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2.承担市级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权证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指导市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4.负责监管市国资委委托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拟定资产保值增值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考核,定期汇总分析资产总量、结构、变动及收益等情况;会同局有关部门制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并监督执行。
5.按规定承担市级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产权转让等事宜的审核工作。
6.负责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场所公共部位及局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7.管理外宾赠送市领导和市级机关的礼品。
8.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办公用房与人防设施处
1.会同市有关部门拟定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的统一管理,建立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档案。
3.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编制、使用调配,组织实施建设和修缮的计划编制、项目审核、建设监管等工作。
4.核定市级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区(县)级机关等办公用房的建设标准和使用规模。
5.负责对纳入预算的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专项维修等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6.研究制定市级领导机关人防工程设施建设规划;督促做好市级领导机关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7.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车辆管理处
1.负责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配置的编制管理,审核公务车辆的配备;负责有关专用公务车辆的审核、管理工作。
2.会同市有关部门推进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3.指导、督促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及本市有关公务用车的规定和要求。
4.负责对纳入预算的市级机关公务用车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5. 负责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的更新、处置和行车安全管理,承办机动车的验车、牌证管理和驾驶员审证工作。
6.负责保障市人大、市政府领导及其办公厅等部门日常公务用车。
7.负责局属车辆及相关设备的管理,提出车辆更新和报废意见。
8.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节能与服务监管处
1. 负责市级机关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市级机关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
2.协调、推进市级其他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
3. 拟定市级机关后勤服务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核定服务项目内容及标准,负责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市级机关引进社会资源开展后勤服务。
4.负责对纳入预算的市级机关物业管理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5.组织协调市级机关后勤服务购买工作;处理、协调服务购买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事项。
6.负责协调市级机关部分集中办公场所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调推进爱国卫生工作。
7.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住房管理处
1.负责本市公务员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补贴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相关政策、方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市级领导干部住房的管理、调配和服务保障工作。
3.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后勤改革指导处(政策研究室)
1.组织协调推进本市机关后勤改革,会同市有关部门拟订机关后勤改革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2.组织拟定本市机关事务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局法制化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局政策法规的拟制和实施工作。承办本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4.组织局的调研工作,对调研成果进行汇集并推进转化和利用。
5.搜集机关事务工作信息,开展相关理论研究。
6.承担上海市机关事务工作协会的日常工作。
7.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接待处
1.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市级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有关制度和标准。
2.负责市领导在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内接(会)见、招待中外宾客等政务活动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和管理相关接待场所。
3.负责本市有关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后勤保障服务的组织协调。
4.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和外省市机关后勤部门人员在沪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5.承办有关领导干部的生活服务事宜。
6.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保卫处
1.负责人民大厦、市政大厦的消防、安保、反恐防恐和防台防汛等工作,做好相关设备设施的监管。
2.负责市领导在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内参加会议、接待等活动的保卫工作。
3.负责市政府工作证和人民大厦、市政大厦人员、车辆出入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及相关场所车辆出入和停放的管理工作。
4.协调和指导保安队和武警部队做好人民大厦、市政大厦的治安保卫工作。
5.按规定会同市公安部门对市、区两级机关办公场所内部安全防范实施业务指导。
6.指导和监督检查局管单位的安全保卫、安全生产及应急防范等工作。
7.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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